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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關于梁祥榮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函
發布時間:2015-06-23 23:46:00  瀏覽:1292   

([1999]知監字第11號函 1999年5月29

([1999]知監字第11號函 1999年5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梁祥榮因與玉林市玉林鎮人造革廠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你院(1997)桂經終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
  1.被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并沒有做好使用該專利方法的必要準備,更不存在已經使用該方法制造、銷售產品的事實。


  2.我國專利法對“先用權”有非常嚴格的限制,即先用權人只能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但二審判決卻未調查被申請人原有的使用范圍,也不考慮其是否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
  現將申請再審人的有關材料轉你院,請你院對以上兩個問題乾地復查,將復查結果于三個月內報告我院并逕復申請再審人。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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