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知監字第4-3號函 1998年12月31日)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林翠雯和福州九星企業集團公司訴福特衛視電子有限公司、福建華強特種器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本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曾于1998年2月19日以(1998)法知監字第4號函要求你院就本案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并于同年4月17日以(1998)知監字第4—2號函建議你院暫緩對本案判決的執行。你院已通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暫緩執行本案判決。日前,林翠雯和福州九星企業集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國專利局于1998年10月16日作出的《撤銷專利權請求的審查決定書》(該決定在新的權利要求書的基礎上維持了林翠雯的95222858.0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并同時請求解除暫緩執行,繼續執行原判決。經審查有關材料,現對本案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函告如下:
1.關于是否繼續暫緩執行本案判決的問題,請你院在對林翠雯的95222858.0號專利新的權利要求書與被告產品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后自行作出決定。
2.關于原判決所采用的技術特征對比方法的問題和侵權賠償額確定的問題,請你院復查后,將復查結果直接答復申請再審人。
現一并將林翠雯和神州發星企業集團公司致本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請求解除的報告》和中國專利局關于林翠雯95222858.0號專利的《撤銷專利權請求的審查決定書》復印件各一份轉去,請你院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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