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310541號“藝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標部分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12-29 14:52:03 瀏覽:2106
第48310541號“藝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標
部分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32424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安徽智谷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安徽智谷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標公告》第48310541號“藝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藝福江南YIFUJIANGNAN”指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藥酒、消毒劑、空氣凈化制劑”等。 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881515號“藝福堂”商標、第174054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類“人用藥、藥用膠囊”、第30類“茶葉代用品、茶飲料”等。雙方商標顯著識別文字均為“藝福”,且整體含義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藥酒、空氣凈化制劑、獸醫用藥、消毒紙巾、消毒濕巾、嬰兒尿褲、殺蟲劑、減肥茶”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異議人稱其在先注冊并使用的“藝福堂”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達到馳名商標之標準,但異議人對此提供的證據不足,故異議人稱被異議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侵犯其商號權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亦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8310541號“藝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標在“藥酒;空氣凈化制劑;獸醫用藥;消毒紙巾;消毒濕巾;嬰兒尿褲;殺蟲劑;減肥茶”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1年10月22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