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167756號“藝福元”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53503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謝加興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謝加興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標公告》第46167756號“藝福元”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藝福元”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茶飲料;咖啡”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第10012836號“藝福堂”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茶葉代用品;茶飲料”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對異議人引證商標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并已對其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加以考慮,故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6167756號“藝福元”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1年12月07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