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373864號“藝福壽”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12-29 14:51:29 瀏覽:2145
第44373864號“藝福壽”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31119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五谷飄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里巴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五谷飄香食品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標公告》第44373864號“藝福壽”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藝福壽”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谷類制品;茶;調味品;谷粉;食用淀粉;糖;糕點;米;蜂膠;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0012836號“藝福堂”,第17839659號、第17017395號等“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糖;蜂蜜;谷粉制食品;調味品”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雙方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本案已通過《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異議人商標的在先權利予以保護,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審理,異議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其注冊并使用于第30類“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等商品上的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予以保護的主張,我局不予評述。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4373864號“藝福壽”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1年10月2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