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94590號“藝福麗達ELFRIDA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12-29 14:50:52 瀏覽:2152
第44294590號“藝福麗達ELFRIDA及圖”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36789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高藝文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高藝文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標公告》第44294590號“藝福麗達ELFRIDA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藝福麗達ELFRIDA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餅干;谷類制品;茶;巧克力;茶飲料;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甘菊茶飲料;紅糖;冰糖燕窩;芝麻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茶飲料;糖”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生產制作工藝、功能用途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異議人使用于“茶葉代用品;甜食”等商品上的“藝福堂”系列商標,經異議人的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接近,雙方商標構成了使用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我局已充分考慮到異議人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并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對異議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4294590號“藝福麗達ELFRIDA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1年10月28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