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610971號“唐福藝TANGFUYI及圖”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1-12-29 14:49:51 瀏覽:1106
第45610971號“唐福藝TANGFUYI及圖”商標
不予注冊的決定
(2021)商標異字第0000133212號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異議人:山西藝福唐科技有限公司
異議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山西藝福唐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標公告》第45610971號“唐福藝TANGFUYI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唐福藝TANGFUYI及圖”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蝦(非活);魚罐頭”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7405770號“藝 藝福堂 EFUTON”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魚制食品”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上相近。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容易在市場上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復制、抄襲及搶注其引證商標并侵犯其在先商號權,擾亂市場公平競爭和商標注冊秩序,且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第17839659號“藝福堂 EFUTON及圖”商標予以保護,但未提交充足證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5610971號“唐福藝TANGFUYI及圖”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2021年10月25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