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616641號“千泉康”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6-08 08:03:48 瀏覽:883
關于第37616641號“千泉康”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112106號
申請人:宜興干泉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16641號“干泉康”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 1、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3589712號商標(引證商標一)經我局核準已轉讓予本案申請人。據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2、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26980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醫用化學制劑商品上的注銷申請已被核準,引證商標二在消毒劑等商品上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劑等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2020年05月1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