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8756408號“十二時慢”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125648號
申請人:上海時慢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756408號“十二時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031367號“十二時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異議程序中被決定,在“燈;照明器械及裝置;頂燈;路燈;發光二極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在“烹飪用電高壓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燈;運載工具用燈;燈罩;發光二極管(LED )照明器具;落地燈;臺燈”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烹飪用電高壓鍋”等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徐金艷
薛寅君
康陸軍
2020年05月19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