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6408652號“藝福春”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5-19 14:27:17 瀏覽:817
關于第36408652號“藝福春”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89965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408652號“藝福春”(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鑒于第10986218號商標在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被撤銷且該決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獨任審查員:趙婷婷
2020年04月22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