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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9186684號“牧馬人MUMAREN MUM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5 04:05:13  瀏覽:1123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9186684號“牧馬人MUMAREN MUM及圖”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95436號

   

  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徐州大興食品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9186684號“牧馬人MUMAREN MUM及圖”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6]第Y002409號決定,于2016年05月11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以下稱指定期間)的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因此我局經審查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并未使用復審商標,且其證據未經申請人質證。綜上,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未向我委提交證據。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于2016年9月2日被郵局退回,我委于2016年10月6日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于2016年10月11日領取答辯材料并答辯稱:被申請人一直在使用該商標并銷往全國各地超市。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產品包裝袋作為主要證據。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我委向商標局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未使用階段提交的主要證據:(原件)
  1、宣傳冊;
  2、產品包裝袋;
  3、檢驗報告。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3月8日申請注冊,于2012年6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糖果、蜂蜜、糕點、米果、豆粉、食用冰、調味品、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商品上。2015年6月29日申請人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復審商標的撤銷申請,要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2016年4月15日商標局作出決定,維持復審商標的注冊。申請人不服,向我委申請復審。
  我委認為,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本案焦點問題是在指定期間內,復審商標是否在其核定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本案中,申請人在撤三階段提交的證據1、2及復審階段提交的產品包裝袋證據均為自制證據且未顯示形成時間,難以證明復審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證據3顯示的檢驗報告在僅能證明生產了復審商標產品,無法證明標以復審商標的商品已在市場中實際流通。故綜合申請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在第30類茶等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劉楠
蔡婷
林麗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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