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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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535191號“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07號
申請人:北京納通醫學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5535191號“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第20530519號“NATI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3133619號“PUFF NATION THE ORIGINAL SIGNATURE LIN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698371號“納通”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8193430號“納通NATONGSOF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4088063號“納通檢測”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近似為由駁回了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三所有人為關聯公司,引證商標三所有人已經與申請人簽訂共存同意書,引證商標三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一、四、五所有人所處行業不同,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五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請求權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人其他商標檔案、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商標共存同意書》、引證商標三所有人主體資格證據、引證商標一、四、五所有人的簡介、網絡檢索資料、撤銷申請資料復印件證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共存同意書》載明,引證商標三所有人與申請人為關聯公司,引證商標三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第42類指定的全部服務上注冊和使用。
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五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含義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共存于市場,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服務來源,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三的所有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在指定的全部服務上的注冊,鑒于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可適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加之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可予以共存。申請商標復審的“測量;氣象信息;計算機系統遠程監控”服務與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四、五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復審的“化學研究”等其他服務與引證商標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學研究”等服務為相同及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顯著認讀部分之一“Naton ”與引證商標四、五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四、五共存于前述相同及類似服務上,相關公眾在隔離觀察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可足以與引證商標四、五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測量;氣象信息;計算機系統遠程監控”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