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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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531429號“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06號
申請人:北京納通醫學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5531429號“Naton Institute of Medical Technolog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認為申請商標與第3295935號“NATON及圖”商標、第14135259號“NATON及圖”商標、第24885312號“納通醫療集團NATON MEDICAL GROUP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與各引證商標所有人為關聯公司,各引證商標所有人已經與申請人簽訂共存同意書,各引證商標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請人其他商標檔案、申請人工商登記信息資料、《商標共存同意書》、各引證商標所有人主體資格證據復印件證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提交的《商標共存同意書》載明,各引證商標所有人與申請人為關聯公司,各引證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商標在第10類指定的全部商品上注冊和使用。
我委認為,各引證商標的所有人出具同意書,同意申請商標在指定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冊,鑒于商標專用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可適用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加之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異,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可予以共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