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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412781號“四季代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50:47  瀏覽:791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6412781號“四季代餐”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97號

   

  申請人:深圳市四季優美實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412781號“四季代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151128591487822730933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三已經被駁回,不會影響申請商標的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注冊申請,該決定現已生效,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的注冊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指定服務上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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