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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840954號“伊梵詩”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51:07  瀏覽:667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5840954號“伊梵詩”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31號

   

  申請人:廣州伊梵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航躍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840954號“伊梵詩”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局引證的第24264278號“伊梵詩”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申請人已對其提起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8年5月14日針對引證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經商標局異議程序審查不予受理,目前引證商標已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相同,若兩商標同時使用在洗面奶、化妝品等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申請人稱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注冊之主張超出本案的審理范圍,我委對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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