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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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615321號“川渝又一村YOU YI CUN”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6770號
申請人:陳正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細軟智谷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申請人因第26615321號“川渝又一村YOU YI CU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原創設計與商標局引證的第821992號“又一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4520294號“川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申請在先的第25988513號“又壹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申請在先的第26007895號“川渝”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4921508號“江南又一村”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3526078號“川渝人家;CHUAN Y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顯著性,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商標注冊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三、四的注冊申請已被商標局予以駁回,至本案審理時,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飯店;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營場地設施”等服務、引證商標五核定使用的“柜臺出租”等服務、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飯店”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主體識別部分文字“川渝又一村”與引證商標二、六主體識別部分包含文字“川渝”、引證商標一、五包含文字“又一村”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經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一、二、五、六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李鐵峰
康陸軍
張玉廣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