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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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3513415號“HITALK”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27號
申請人:滬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3513415號“HITAL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380583號“HITAL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的注冊人達成共存,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380579號“HITAL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于2018年12月6日經商標局轉讓程序核準已與申請人為同一主體所有,二者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的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幼兒園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的內容、目的相同,已構成類似服務。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外的其余教育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指定使用的飯店、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等服務的內容、目的不同,未構成類似服務。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幼兒園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幼兒園服務外的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