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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2790320號“一葉子”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47:50  瀏覽:710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2790320號“一葉子”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28號

   

  申請人: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790320號“一葉子”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0286673號“一葉子”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5442692號“一葉制衣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2420557號“一頁子 yiyez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正處在撤銷復審程序中。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和榮譽證書。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經我委撤銷復審程序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0000131572號決定在工作服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銷(見第1628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文字構成相同,申請商標包含了引證商標二的中文部分的顯著文字“一葉”。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手套(服裝)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手套(服裝)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構成類似商品,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復審商品上應予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襪、服裝帶(衣服)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手套(服裝)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構成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該部分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初步審定。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的文字構成尚有一定差異,二者的整體含義有所不同。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駁回商品上經宣傳可與引證商標一、二相區分,亦不能成為其在駁回商品上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襪、服裝帶(衣服)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除鞋、帽子、襪、服裝帶(衣服)商品外的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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