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最新消息/拜仁巴赫/直播吧手机版篮球/fifa online4官网 - 中国足球比赛赛程2024

關于第26413170號“四季代餐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47:00  瀏覽:717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6413170號“四季代餐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95號

   

  申請人:深圳市四季優美實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413170號“四季代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5836286561051723856539(第32類)、23856539(第29類)、396519323856539(第30類)、889844065016498968490141511292603491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未構成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一、三、四、六已經無效,上述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商標已經投入使用,不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注冊申請,該決定現已生效,申請商標與之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引證商標三、四、六經商標局審查決定駁回部分商品的注冊申請,該決定現已生效。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含有不規范漢字,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申請商標的注冊已經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與申請人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與引證商標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馮洪玲
李寧
馬霄宇

2019年01月02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