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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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0882232號“OPENDESK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21號
申請人:FABBED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0882232號“OPENDESK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局引證的第19821051號“OPENDESK”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已對其提起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5045373號“小將OP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7年7月31日針對引證商標一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異議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商標異字第0000057812號決定準予注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與引證商標一的字母構成相同,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二的英文部分,二者在含義上亦無明顯區別。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和使用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分,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稱引證商標一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注冊并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之主張超出本案的審理范圍,我委對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