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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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15755548號“Donut”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11號
申請人:北京德信東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請人: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華云諾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請人因第15755548號“Donu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原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原申請人是新東方教育科技集團旗下的全資子公司,申請商標經長期宣傳和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與原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如不予核準注冊將給原申請人帶來損失。國際注冊第1254518號“DONU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處于注冊申請程序中,第13023257號“Donut”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兩件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圖書圖片、APP STORE兒童分類首頁截圖、蘋果應用商店郵件截圖、DOUNT產品在APP STORE后臺上傳記錄復印件證據。
經審理查明:引證商標一的領土延伸申請已被商標局依法駁回,該決定已生效,故引證商標一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二經無效宣告程序,我委裁定其在“節目制作;玩具出租;游戲器具出租;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服務上維持注冊,在其余服務上宣告無效,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維持被訴裁定,該裁定已生效。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文字相同,兩商標共存于上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服務來源,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學校(教育);函授課程;體育教育;教育;培訓;教學;實際培訓(示范);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兒園;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輔導(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和組織大會;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組織體育比賽;安排和組織專家討論會;組織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電子桌面排版;書籍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除廣告以外的版面設計;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雙方商標在其余服務上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原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與其形成對應關系,可足以與引證商標二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學校(教育);函授課程;體育教育;教育;培訓;教學;實際培訓(示范);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幼兒園;就業指導(教育或培訓顧問);輔導(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和組織大會;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組織體育比賽;安排和組織專家討論會;組織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廣告宣傳材料除外);電子桌面排版;書籍出版;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除廣告以外的版面設計;提供博物館設施(表演、展覽)”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覃莎莎
劉胤穎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