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gòu)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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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第19798883號“聲學大師”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16號
申請人:深圳市碩泰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9798883號“聲學大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使用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9741641號“聲學大師”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類似本案的其他商標已獲準注冊共存。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7年6月13日針對引證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經(jīng)商標局異議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商標異字第0000045289號決定準予注冊。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完全相同,若兩商標同時使用在揚聲器等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共存的情形與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宣傳和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