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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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18405553號“汽配超人”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15號
申請人:上海頂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18405553號“汽配超人”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引證的第17735331號“汽配超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351557號“汽車超人”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系對申請人在先商標的惡意搶注,申請人將對引證商標一、二提起異議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待引證商標一、二的權利狀態確定后再審理本案。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6312447號“CARSUPERMA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近似商標。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在先商標檔案、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等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6年11月17日對引證商標一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經商標局異議程序于2018年3月6日作出的(2018)商標異字第0000011507號決定準予注冊,目前引證商標一為有效注冊商標。引證商標二經我委駁回復審程序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0000089478號決定在照相機(攝影)、測量器械和儀器、電池商品上予以駁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該商標的檔案信息并未顯示其目前處于商標局異議程序中。因此,引證商標一、二的在先權利并未喪失。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文字構成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的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體呼叫及含義上亦無明顯區別,引證商標三的中文含義可譯為“汽車超人”,其與申請商標的含義相近。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亦不能成為其應予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申請人稱引證商標一、二系對其商標的惡意搶注的主張超出本案的審理范圍,我委對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