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
關于第17271112號“天然農場”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14號
申請人:中林促(北京)認證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標(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7271112號“天然農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7271108號“天然林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7271108號“天然林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789200號“天然牧場” 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271108號“天然林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4975968A號“天然居農場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7271108號“天然林場”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不會造成消費者誤認。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二、四、六于2016年8月4日經商標局審查予以駁回,已屬無效商標,其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注冊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引證商標五的中文部分首尾文字相同,二者在整體呼叫及含義上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啤酒、無酒精果汁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構成類似商品。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會議室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五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務的內容目的相同,已構成類似服務。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旅游房屋出租、會議室出租服務外的餐廳、養老院、動物寄養、日間托兒所(看孩子)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五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務的內容目的不同,未構成類似服務。
申請商標由“天然農場”文字構成,若申請人將其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樹木、餐廳、休養所等商品或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及服務的內容、目的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第31類、第32類復審商品及第43類、第44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