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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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254359號“中養環保”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1001號
申請人:浙江中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254359號“中養環保”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17527465號“中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及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設計獨特,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店面裝潢、廣告牌等圖片。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包含文字“環保”,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等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情形。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已具有可注冊性。
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通過網站提供計算機技術和編程信息、為他人創建和設計網絡信息索引(信息技術服務)、計算機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包裝設計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在上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孫萍
康陸軍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