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所代理的第9類“CALL OF DUTY 使命召喚”商標異議答辯獲商標局支持
發布時間:2015-07-29 03:31:20 瀏覽:3602 來源:
(2015)商標異字017037號
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南京琥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333期<<商標公告>>第9936599號 “CALL OF DUTY使命召喚”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由中文“使命召喚”英文“CALL OF DUTY”共同構成,申請使用在第9類“計時器、量具”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餅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839130號“CALL OF DUTY”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電腦鍵盤、電腦鼠標“等商品上,第9227893號“CALL OF DUTY”商標指定在第16類“連環漫畫書、交互式游戲和視頻游戲的印刷版指南”等商品上,第9227894號“CALL OF DUTY”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8類“紙牌、可拆裝玩偶”等商品上,第9614275號“CALL OF DUTY”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游戲軟件、作為套裝出售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和電子版指南”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復制、摹仿、抄襲、搶注其引證商標以及侵犯其著作權證據不足。異議人認為被異議商標的事情注冊易產生不良影響亦證據不足。
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9936599號“CALL OF DUTY使命召喚”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