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22477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李紅兵
申請人于2017年05月12日對第12452081號“靠普號”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的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糖、谷粉制食品商品與申請人的第10427474號“靠譜”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僅相差一個漢字,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對申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將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黃菊于2013年4月19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茶飲料、蜂蜜、糖、谷類制品、谷粉制食品、食用淀粉商品上,經審理,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后,爭議商標于2014年9月28日獲準注冊。爭議商標原權利人與本案被申請人于2015年3月2日向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轉讓申請,經商標局核準,爭議商標于2015年11月20日轉讓至被申請人名下。申請人于2017年05月12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申請。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在先申請注冊在第30類茶、天然增甜劑、粽子等商品上,現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委認為,根據當事人理由、我委查明事實及在案證據材料,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糖、谷粉制食品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天然增甜劑、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靠普號”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靠譜”,且未形成新的特定的含義,雙方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類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飲料、蜂蜜、谷類制品、食用淀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天然增甜劑、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不類似的商品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出的其他主張均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茶、糖、谷粉制食品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咖啡、茶飲料、蜂蜜、谷類制品、食用淀粉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張丁萍
閆俊霞
林麗娟
2018年02月07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