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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5436004號“LIOnKEY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51:36  瀏覽:1040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25436004號“LIOnKEY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309號

   

  申請人:中山市日晉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奧肯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436004號“LIOnKE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5455907號“Link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2450325號“LIN KE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7180978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6259159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已通過初審的另一商標類似,申請商標是申請人獨創,與各引證商標無關聯。申請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各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不完全相同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認讀部分為文字“LIOnKEY”,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在呼叫、文字構成上區別明顯,共存于市場,不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商品來源,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復審的“油漆加工用機器”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使用在該項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復審的“鉆頭(機器部件)”等其他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鉆頭(機器部件)”等商品為相同及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存于前述相同及類似商品上,相關公眾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申請人其他商標通過初審的情況,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油漆加工用機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侯文健
劉胤穎
覃莎莎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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