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
關于第25227153號“TRITAN”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132號
申請人:伊士曼化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萬慧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5227153號“TRITA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069122號“TRIMA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133256號“TRI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6245668號“TRY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942993號“TRY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近似商標,且有與本案類似的商標獲準注冊。申請人已分別對引證商標二、三提起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待上述案件完成后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18年8月29日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撤銷復審申請,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尚處于我委撤銷復審程序中,仍為有效注冊商標,其在先權利并未喪失。引證商標三于2018年8月7日經商標局作出的商標撤三字[2018]第W025417號決定予以撤銷(見第1626期《注冊商標撤銷公告》),其已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在先注冊障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文字部分、引證商標二、四的首尾字母相同,二者在整體呼叫上亦無明顯區別。若二者同時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已分別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另,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應予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曌偉
郭京平
宋佳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