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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關于第15705310號“凡帝士”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17-01-19 01:04:19  瀏覽:6670  來源:商評委

關于第15705310號“凡帝士”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98919

 

申請人: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浙江凡帝羅工貿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永康市經濟開發區銀川西路12號內第二幢

  

  申請人于20160315日對第15705310號“凡帝士”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作為知名空調、冰箱生產企業,在國內外均享有很高聲譽,“凡帝羅VANDELO”是申請人旗下的知名冰箱品牌,該品牌經過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長期持續的使用,與申請人形成了緊密的對應關系。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7311735號、第8757765號“凡帝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第8757760號、15305204號“VANDEL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凡帝羅”商標在構成上高度近似,明顯是對申請人商標的不當搶注。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帶有欺騙性,極易產生不良影響。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商標檔案;

  2、申請人簡介;

  3、申請人獲獎清單及獲獎證書;

  4、“凡帝羅VANDELO”產品所獲部分榮譽證明;

  5、“凡帝羅VANDELO”產品圖片及部分報道介紹、媒體報刊及雜志宣傳材料;

  6、全國各地銷售“凡帝羅VANDELO”產品的賣場圖片及經銷商相關證明;

  7、被申請人的注冊商標列表等。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41114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1類“電炊具、空氣調節設備”等商品上,經商標局審查后于201627日獲準注冊,商標專用期至202626日。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申請日期均早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且四枚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所有。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均為在先有效商標。

  320125月,美的凡帝羅意式三門冰箱BCD-295WTV榮獲2011-2012年度冰箱行業創新保濕型風冷無霜技術大獎。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和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已體現在《商標法》的相關條款中。本案的焦點問題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對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和實際使用之情形。具體到本案中,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整體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 電炊具;水加熱器;水管龍頭;浴室裝置;水凈化裝置;電暖器”六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類似商品。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 冷凍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照明器械及裝置”四項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空氣調節設備、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凡帝士”與引證商標一、二“凡帝羅”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似。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凡帝羅”商標在“冰箱”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共同使用在“ 冷凍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照明器械及裝置”四項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由 “凡帝士”組成,其文字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同時爭議商標本身不具有欺騙性,也不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定之情形。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系對其在先使用的“凡帝羅”商標的不當搶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系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凡帝羅”商標的使用證據主要為“冰箱”類商品上的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的“凡帝羅”商標在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 電炊具;水加熱器;水管龍頭;浴室裝置;水凈化裝置;電暖器”六項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響力。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

  另,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情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 冷凍設備和機器;空氣調節設備;空氣凈化裝置和機器;照明器械及裝置”四項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 電炊具;水加熱器;水管龍頭;浴室裝置;水凈化裝置;電暖器;”六項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樊  

張月梅

賈建新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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