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9472605號“伯樂兄弟BOLE BROTHER及圖”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95516號
申請人:海瀾之家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羅輝362226198303012119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馮川鎮良種場宿舍107號
申請人于2016年03月04日對第9472605號“伯樂兄弟BOLE BROTHER及圖”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海瀾之家服飾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服裝企業,“海瀾之家”系列商標是申請人獨立創作的,是具有極強顯著性的商標,有著獨特而豐富的含義,是申請人智慧的結晶。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6565803號“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爭議商標是復制、摹仿申請人第3337135號“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以下稱引證商標二)馳名商標,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綜上,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商標馳字[2009]第1165號關于第337135號馳名商標的批復; 2.馳名商標所有人10-12年納稅證明、央視及地方廣告合同、發票; 3.“海瀾之家”品牌所獲部分榮譽證書; 4.部分無效裁定書及諸多仿冒申請人產品的不法商家店面照片。 被申請人在我委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5月17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 于2013年2月7日核準使用在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在第25類“襯衫;服裝”等商品上獲準注冊。 引證商標二由江陰海瀾之家服飾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16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在第25類“襯衫;服裝”等商品上。經商標局核準,于2015年4月變更為海瀾之家服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請人名下),有效期至2024年9月20日。 3.申請人“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商標,2009年被商標局認定為使用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我委認為,根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經合議組合議,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屬于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關于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為,判定兩商標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主要依據兩商標在音、形、義、整體表現形式,并結合指定使用商品是否相同或類似,考慮兩商標在市場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誤認的可能等因素進行判定。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文字“伯樂兄弟BOLE BROTHER”及圖形組成,引證商標一由文字“海瀾之家HEILAN HOME”及圖形組成。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共存于市場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據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關于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為,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以系爭商標的注冊誤導公眾并可能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利益為要件。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主張馳名的引證商標二整體存在較大差異,在案難以認定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引證商標二的抄襲、模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十三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黃會芳 李佳潔 熊培新 2016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