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6561971號“口袋老師”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101398號
申請人:陽光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6561971號“口袋老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5522031號“口袋KODAY及圖”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已不存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韋萍
2016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