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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關于第16561971號“口袋老師”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7-01-19 01:01:30  瀏覽:6955  來源:商評委

關于第16561971號“口袋老師”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0000101398

 

  申請人:陽光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6561971號“口袋老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經審理查明:商標局駁回決定所引證的第5522031號“口袋KODAY及圖”商標因連續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標局依法撤銷。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已不存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由我委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獨任審查員:韋萍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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