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6495289號“跨境通”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94289號
申請人:跨境通寶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建設南路632號盛飾大廈12層
申請人因第16495289號“跨境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源于申請人字號“跨境通寶”,是申請人已使用的股票證券簡稱,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直接聯系。且“跨境翼”、“豫跨境”商標均已取得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企業名稱變更、商標注冊信息等材料復印件。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跨境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消費者不易將之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加以識別,整體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經過實際有效的商業使用,已與其建立起唯一緊密的對應關系,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故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指情形。商標確權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取得注冊的情形不是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高 尚 覃莎莎 徐曉建 2016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