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7428800號“真一”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100290號
申請人:東??h云川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為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17428800號“真一”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6419786號“一真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寶石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于 溧
薛紅深
陳紅艷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