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3470987號“集雅軒”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2-02-04 08:32:48 瀏覽:2252
關于第43470987號“集雅軒”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312840號
申請人:杭州宏雅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北京藝品春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貴友宏圖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01月19日對第43470987號“集雅軒”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第9696800號“雅集”商標、第10014170號“雅集YAJI及圖”商標、第10014202號“雅集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網絡店鋪相關資料。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被申請人不存在對引證商標的抄襲、模仿。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文字構成、呼叫及含義上區別明顯。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12月31日申請注冊,于2020年10月0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瓷器裝飾品;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瓷器;陶器;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塑像;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藝術品;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小雕像;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半身雕像;水晶工藝品”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至三已獲準注冊,現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1類瓷、赤陶或玻璃藝術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等商品上。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依據當事人理由、查明事實及《商標法》的具體規定,本案焦點問題可歸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針對焦點問題,我局認為,爭議商標“集雅軒”分別與引證商標一“雅集”、引證商標二、三的顯著識別文字“雅集”文字構成、呼叫相近,且未形成明顯區別含義,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除“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外其余商品分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瓷、赤陶或玻璃藝術品、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盤、壺、餐具、缸、壇、罐)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水晶(玻璃制品);半透明玻璃”商品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宋張明
安蕾
楊樂
2021年11月10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