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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9855688號“藝福茗”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fā)布時間:2022-02-04 08:02:17  瀏覽:2206   

關于第39855688號“藝福茗”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345942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銳潮全球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國內接收人:溫州卓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國內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湯家橋大自然家園棟層室
  
  申請人于2021年03月22日對第39855688號“藝福茗”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1、申請人對第7495274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9183440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728938號“藝福堂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017533號“藝福堂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6439705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享有在先權利。2、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馳名商標及知名企業(yè)字號的復制、摹仿,且在大部分案件中得到保護。3、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4、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惡意,存在大量囤積商標之嫌,不具有真實使用意圖,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請求認定引證商標八為馳名商標,并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所獲榮譽、參觀考察報道、行業(yè)標準等證據;
  2、被申請人名下商標注冊列表;
  3、在先裁定;
  4、申請人商標注冊信息;
  5、申請人合同及發(fā)票、宣傳合同、品牌報道、審計報告等知名度證據;
  6、其他在案證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7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20年7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1類“水晶畫;家養(yǎng)寵物用籠子”商品上,商標專用期至2030年7月6日。
  2、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早于爭議商標提出注冊申請并獲準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21類瓷、赤陶或玻璃藝術品等商品、第30類茶等商品上,現均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為原則性條款,我局將根據當事人評審理由、提交的證據及案情適用《商標法》的相應實體條款審理本案。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水晶畫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瓷、赤陶或玻璃藝術品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且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較強關聯性。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雙方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混淆誤認商品來源,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主張爭議商標構成對其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對此我局認為,馳名商標的保護遵循按需原則及個案原則。本案中,鑒于爭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情形,故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再行審理,我局對申請人該主張不予支持。
  申請人主張在先字號權。本案中,爭議商標與其字號“藝福堂”在隔離觀察的狀態(tài)下容易導致混淆誤認,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字號還達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難以認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會使消費者將之與申請人企業(yè)字號相聯系,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損害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申請人還主張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本案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可保護申請人在先合法權益,不再適用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馬靜雯
田益民
楊少文

2021年12月08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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