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37962283號“福藝山韻”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0:53:27 瀏覽:675
關于第37962283號“福藝山韻”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94310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莫宇輝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01日對第37962283號“福藝山韻”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1107917號“福藝堂”商標、第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八)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知名/馳名商標的惡意摹仿,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2、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藝福堂”馳名商標的摹仿,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系為了攀附申請人品牌知名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同時認定申請人引證商標五為馳名商標。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藝福堂所獲得的榮譽;
2、各級領導對藝福堂的參觀考察;
3、藝福堂參與指定茶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
4、申請人商標注冊情況、開票記錄、企業定制茶的部分合同及發票;
5、“藝福堂”品牌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參展材料;
6、企業審計報告、行業協會推薦函及證明、所獲榮譽;
7、獲得發明專利情況;
8、在先裁定書。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2020年2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茶等商品上。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至八均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劑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八均為有效注冊商標,注冊人均為申請人。
我局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精神已體現在其他條款中,我局將依據其他條款進行審理。
1、爭議商標為一般表現形式的漢字“福藝山韻”,與引證商標一至八主要認讀的漢字“福藝堂”、“藝福堂”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八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劑、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誤導消費者,使其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認為商品的提供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故爭議商標引證商標一至八在上述商品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
2、鑒于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進行審理,并支持了申請人的評審請求,故本案不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亦不再對引證商標五是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及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評述。
3、申請人雖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但其并未明確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其除商標權以外的何種在先權利,且《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系對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權利的保護。而本案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并支持了申請人的評審請求,故本案不適用該條款進行審理。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方莉園
姚旭祺
夏萍萍
2021年07月2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