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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5404682號“亦福堂”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1-09-04 20:52:03  瀏覽:797   

關于第35404682號“亦福堂”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194090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洪湖市亦福堂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0年12月02日對第35404682號“亦福堂”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6439705號“藝福堂YI FU TANG及圖”商標、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428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017395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構成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藝福堂”馳名商標的摹仿。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引證商標四中的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商品為馳名商標。三、被申請人應該完全知曉申請人品牌的知名度,才申請和申請人品牌名稱近似的商標,其目的就是為了搭便車,攀附申請人品牌知名度,誤導消費者,被申請人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綜上,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的注冊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藝福堂商標獲得榮譽;
  2、媒體關心與政府支持(國家領導人、省、市、縣級別領導對藝福堂的參觀考察);
  3、藝福堂商標注冊情況;
  4、申請人開票記錄;
  5、企業定制茶的部分合同及發票;
  6、“藝福堂”品牌宣傳的合同;
  7、媒體對“藝福堂”品牌的部分報道;
  8、藝福堂商標注冊詳情;
  9、2017-2019年度藝福堂企業審計報告;
  10、“藝福堂”獲得證書;
  11、藝福堂參加展會證據材料;
  12、受保護裁定書;
  13、其它相關證據。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12月19日申請注冊,于2019年9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谷類制品;茶;糖;食品用糖蜜;冰茶;茶飲料;以谷物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甘菊茶飲料;蟲草雞精商品上,專用期至2029年9月13日。
  2、引證商標一至七均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并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糖果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一至七均為申請人所有,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在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條款實施前已核準注冊,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相關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申請人請求依據的《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已體現在2013年《商標法》具體條款之中,我局將根據當事人的理由、事實和請求,適用相應的2013年《商標法》條款予以審理。據此,本案的焦點問題可歸納為: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亦福堂”與引證商標一至七顯著識別漢字“藝福堂”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與引證商標一至七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
  本案中,申請人請求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認定引證商標四為相關公眾熟知商標。鑒于我局已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給予申請人引證商標法律保護,并在判斷雙方商標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的問題上考慮了申請人商標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對申請人主張的商標是否已為公眾所熟知進行評述,亦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進行審理。
  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形。
  本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系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包括商號權、著作權、姓名權等。本案中,申請人未明確主張亦未舉證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除商標權以外的何種在先權利。
  本條所規定的“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系指在中國已經使用并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未注冊商標。本案中,申請人各引證商標均為已核準注冊商標。故本案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規定進行審理。
  四、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之情形。
  本案中,鑒于我局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基于申請人在先商標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申請人商標已獲法律保護的前提下,故對爭議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再予以評述。
  另,申請人所提其它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陳思
張學軍
孫向琪

2021年07月21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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