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22828396號“福藝達”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20-04-24 10:38:48 瀏覽:1028
關于第22828396號“福藝達”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0]第0000023228號
申請人: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李文平
申請人于2019年04月15日對第22828396號“福藝達”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第10012836號“藝福堂”商標、第10012870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7839659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21645773號“藝福堂EFUTON及圖”商標、第11107917號“福藝堂”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藝福堂”馳名商標的摹仿。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申請人知名品牌的在先權,并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從而產生不良影響。綜上,請求依據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2013年《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U盤形式復印件):1、申請人所獲榮譽資料;2、相關媒體報道資料及相關圖片資料等。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2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于2018年5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上,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在第30類茶飲料等商品上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一至五,現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的《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2019年的《商標法》。《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的相關精神已具體體現在《商標法》其他條款的規定中,本案將根據申請人的具體評審理由適用相應的實體條款予以審理。
一、本案中,爭議商標由漢字“福藝達”構成,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的顯著識別漢字“藝福堂”、引證商標五“福藝堂”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均核定使用在茶飲料等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稱爭議商標是對其“藝福堂”商標的摹仿,并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鑒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申請人已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注冊了引證商標一至五,且我局已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申請人在先商標權利予以保護,故不再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
三、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本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會對我國的政治制度、宗教、風俗習慣等產生損害的情形。申請人稱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上述規定,并以此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的主張,因其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請人依據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所提主張,因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2019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嬌娜
戴艷
曹娜
2020年02月14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