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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30011419號“翁隆盛”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0-02-29 10:24:30  瀏覽:1014   
   

關于第30011419號“翁隆盛”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36568號

   

  申請人:杭州以美茶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011419號“翁隆盛”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710523號“翁隆盛”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差異明顯,未構成商標近似。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確定,請求暫緩審理本案。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理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在“茶;茶葉代用品”商品上已被依法予以撤銷,撤銷決定書業已生效,撤銷公告刊登在第1646期《商標公告》上,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商標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非醫用草本茶”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差異明顯,不屬于類似商品。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張福倫
何旭卓
張靜

2019年06月19日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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