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522442號“九頭蛇”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發布時間:2020-04-27 19:44:04 瀏覽:2512
第31522442號“九頭蛇”商標
準予注冊的決定
(2020)商標異字第0000014414號
異議人:舒氏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南京琥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
異議人舒氏集團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南京琥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標公告》第31522442號“九頭蛇”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九頭蛇”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外圍設備;閃光信號燈;導航儀器”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7330995號、第25203361號“九頭鳥”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電開關;電器聯接器”、“辦公室用打卡機;復印機(照相、靜電、熱)”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在“絕緣材料、絕緣膠布和絕緣帶、絕緣膠帶”商品上的第1468832號“九頭鳥”商標經宣傳使用已為公眾熟知并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異議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具有密切關聯,且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差別明顯,因此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應不會產生誤導公眾的后果,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未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證據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31522442號“九頭蛇”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2月21日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