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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所代理的第9類“GO OUT”商標異議答辯獲商標局支持
發布時間:2015-07-29 15:30:46  瀏覽:1733   
(2015)商標異字09795號
 
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杭州鷹巖戶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329期<<商標公告>>第9991296號 “GO OUT”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GO OUT”,指定使用于第9類“照相機(攝影);望遠鏡;眼鏡;計算機外圍設備;電子監聽儀器”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享有在先權利的第1087164號“GOTRAVEL及圖”國際注冊商標亦指定使用于第9類“眼鏡”等類似商品上。雙方商標英文部分在字母構成、發音、整體外觀等方面均由一定區別,未構成近似商標,在類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應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等條款的規定亦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9991296號“GO OUT”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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