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上海柏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308期<<商標公告>>第9624640號"evernot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經在規定期限作出答辯.
經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evernote"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為零售目的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等.異議人引證在先經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1014332號"evernot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用于對多樣性的計算機和網絡平臺上的任何數量的打字的和手寫或者圖形標記或者剪輯進行獲取、組織、搜索、存儲、同步化處理、識別、共享以及傳輸的計算機程序".雙方商標并未構成使用在同一類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在市場上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搶注起引證商標證據不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 第9624640號"evernote"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