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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所代理的第30類“沱韻”商標異議答辯獲商標局支持
發布時間:2015-06-09 23:58:31  瀏覽:1512   
2013)商標異字04332號

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杭州藝福堂茶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298 期<<商標公告>>第9354498號"沱韻"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經在規定期限作出答辯.

       經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沱韻"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茶;食用淀粉"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981347號""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可可;食用淀粉及其制品"等商品上.雙方在讀音、整體外觀上顯著不同,雖然雙方指定使用商品在部分上類似,但未構成使用于相同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雖然異議人在"酒"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沱"商標于2006年我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異議商標"沱韻"的注冊和使用也不會對其馳名商標造成損害.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灰頂,缺乏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 第9354498號"沱韻"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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