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所代理的“CHDL”商標異議答辯獲商標局支持1
發布時間:2015-06-09 23:55:16 瀏覽:1617
(2012)商標異字56315號
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博導聚佳知識產權有限公司代理浙江東大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246 期<<商標公告>>第8185888號“CHDL"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委托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已經在規定期限作出答辯.
經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CHDL"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中國華電CHD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異議人稱被異議人侵犯其企業名稱權證據不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8185888號“CHDL"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來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