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標異字66351號
為了他人隱私下文XX為代理機構和異議人名稱.
XX代理XX(以下稱為異議人)對上海立東品牌策劃事務所(普通合伙)代理上海晨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290 期<<商標公告>>第9147514號"圣浪登senlangdeng"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經在規定期限作出答辯.
經審理,我局認為:被異議商標"圣浪登senlangdeng"與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圣·浪登SLD seng langdeng"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未構成類似.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復制、模仿、抄襲、搶注其引證商標證據不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第9147514號"圣浪登senlangdeng"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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