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西最新消息/拜仁巴赫/直播吧手机版篮球/fifa online4官网 - 中国足球比赛赛程2024

關于第4754631號“KINGBLAZE”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5 08:57:19  瀏覽:935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4754631號“KINGBLAZE”商標

撤銷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6]第0000087355號

   

  申請人(原撤銷被申請人):沈華杰
  委托代理人:金華睿行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原撤銷申請人):日本瑞帆株式會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曼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4754631號“KINGBLAZE”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5]第W022088號決定,于2016年2月1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未向商標局提供其于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在第11類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復審商標的證據材料,決定撤銷復審商標在第11類商品上的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復審商標在注冊成功之日起就一直使用至今,并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復審商標與申請人生產的產品關系密切,該商標使用頻繁且廣泛,對申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以維護。綜上,請求維持復審商標注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以復印件形式):1、產品及包裝照片、門店照片;2、申請人與余姚市南星印業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及余姚市南星印業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具有各種瑕疵,且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不能證明復審商標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在復審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有效地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注冊。
  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05年7月1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于2008年4月21日取得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1類電筒、聚光燈、圣誕樹用電燈、探照燈、路燈、車輛燈、燈、燈泡、礦燈、日光燈管商品上。
  我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復審案件的審理對象是涉案商標是否在指定期間內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鑒于商標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問題上并無特別規定,我委審理此類案件的實體問題應以涉案指定期間內施行的法律規定為依據。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間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2014年5月1日前產生的證據應適用修改前商標法進行審查,在2014年5月1日后產生的證據應適用修改后商標法進行審查,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標法對于商標使用的實體規定并無明顯區別,我委將視證據情況一并分析論述。
  本案焦點問題為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在第11類復審商品上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商標的商業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本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未體現形成時間,證據2中的收據為自行制作,購銷合同無發票等實際履行證據在案予以佐證,且購銷合同僅涉及產品包裝物的印制,不能證明在指定期間內有復審商標標示的燈等商品進行實際的產品生產并投入市場,無法體現復審商標在實際經濟中的使用情況。綜上,在案證據未能形成基本的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第11類復審商品上進行了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實際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謝崢
徐曉建
張世莉

2016年10月2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