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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16935291號“一得閣”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發布時間:2019-05-06 04:48:55  瀏覽:462
注冊號 商標名稱 申請人名稱 被申請人名稱 代理機構名稱 裁定/決定時間

關于第16935291號“一得閣”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0046號

   

  申請人:北京一得閣墨業有限責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北京文山閣黃城藝術中心
  
  申請人于2017年9月30日對第16935291號“一得閣”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209837號“一得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7524167號“一得閣”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人是著名的墨業生產制造商,在墨業領域久富盛譽。申請人的“一得閣”商標經大量宣傳和使用在消費者中享有極高的知名度。申請人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一為馳名商標并給予擴大保護。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一得閣”馳名商標的抄襲和摹仿。三、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借助申請人“一得閣”商標知名度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構成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1、申請人及“一得閣”商標獲得的各項榮譽;2、申請人開展的部分文化活動照片;3、國內主流媒體有關申請人打假報道及部分法院判決書;4、申請人商標注冊證及申請人商標列表;5、全國文房四寶協會出具的有關申請人的銷售量及市場占有率的排名;6、有關申請人的報紙報道;7、有關“一得閣”商標在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部分節選。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雖構成近似,但二者在經營商品、銷售渠道、銷售群體等方面不同,爭議商標的注冊沒有侵犯申請人的在先商標權。爭議商標并非惡意摹仿、復制申請人商標。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無不當之處,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符合法律程序,不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注冊。
  被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1、證據說明;2、活動照片。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4月13日初步審定并公告,2016年7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6類水彩畫、圖畫等商品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7月13日。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6類墨汁、墨塊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一、二現均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3、1994年-1997年、2004年,申請人生產的“一得閣”牌墨汁產品在全國同行業銷售收入、國內市場占有率排序中排名第一。該項事實有申請人向我委提交的證據5在案佐證。
  4、被申請人經營地址系北京市東城區侯莊41號,申請人經營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南新華街25號,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同處一地(北京市)。該項事實有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在案佐證。
  我委認為,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及理由,本案的焦點問題歸納為: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焦點問題一,我委認為,爭議商標“一得閣”與引證商標一、二“一得閣”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完全相同。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16類水彩畫、圖畫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第16類墨汁、墨塊等商品在銷售渠道、銷售場所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密切關聯性,應屬類似商品。同時,根據我委查明的事實3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證據5,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申請人的“一得閣”商標(即引證商標一)經宣傳和使用在墨汁、墨塊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考慮到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經營場所均在北京市,同處一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商標理應知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分別注冊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針對焦點問題二,我委認為,鑒于申請人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第16類水彩畫、圖畫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冊了本案引證商標一、二,我委已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的商標權利沖突問題進行了審理,并認為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申請人的商標權利已得到充分保護,因此,本案無需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針對焦點問題三,我委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當手段”系指除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我委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條款所規定之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陳亮
劉洲東
陳卓婭

2019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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