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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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第26370899號“美特冰融水”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01000號
申請人:密爾特沃特研究與生產封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匯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370899號“美特冰融水”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1947139號“美特”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請求待其審理結果再行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審理查明:至我委審理時,引證商標處于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案件審理中,仍為有效在先商標。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的文字,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水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咖啡飲料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孟伊娜
孫萍
康陸軍
2019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