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號 | 商標名稱 | 申請人名稱 | 被申請人名稱 | 代理機構名稱 | 裁定/決定時間 |
---|---|---|---|---|---|
關于第26188041號“新承露”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226438號
申請人:承德露美達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承德金華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6188041號“新承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已在第32類注冊“新承露”商標,經過使用很受消費者認可。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9084625號“承露CHENG L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復印件):
1、申請人其他商標信息;
2、企業《文化內涵》宣傳單、生產經營工作總結;
3、相關文件、所獲榮譽;
4、外觀設計專利證書;
5、使用宣傳證據;
6、相關廣告合同、發票;
7、產品銷售情況說明表、龍頭企業帶動農戶情況說明表。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杏仁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茶;油茶粉”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新承露”,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不能作為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必然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與其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龐敏
孫萍
康陸軍
2018年12月03日